(一)什么是車輛質押?你怎么理解抵押車買賣
《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將質押的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車輛質押,在業內通俗的說法是押車,即借款人為了申請借款將其依法所有的機動車交付給出借人,同時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人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
(二)成立和生效要件
車輛質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質押合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通過上述規定,在質押關系中,質權合同自雙方簽訂時生效,但質權是從質押財產交付時設立。因此,在車輛質押業務中,對于借貸機構而言轉移車的占有是關鍵。
(三)車輛質押業務的特點
在民間借貸中,車輛質押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借款人對資金的需求比較急,通常都是急需資金周轉,所以要求借貸手續。

2.借款周期短,利率較高;
3.車輛質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貸機構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應車輛,一般需要24小時派人看管,為了防止車輛損壞,還需要定期給車輛打火熱車;
5.在辦理車輛質押手續,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

6.在實踐中,有些民間的借貸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的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同時簽訂空白的車輛買賣合同,有的借貸機構還要求借款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處置車輛、代收車款、將代收的車款代為償還借款等;
7.一旦發生逾期的情況,出借人會在第一時間將車輛進行處置(這種處置可能是一些正規渠道或非正規渠道)。
(四)車輛質押的風險
對于借貸機構而言,車輛質押業務開展起來方便靈活,前期做的工作少,在某種程度上就意味著未來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就大了。車輛質押業務可能存在以下幾個風險:
1.質押車輛被再次設定抵押
由于車輛質押權的設立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并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車輛所有人將已經設立質權的車輛再次抵押給他人的風險(很多民間公司由于沒有抵押資質,就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只是單純的押車)。如果出質人將車輛出質后,又將該車輛抵押給第三方,并且進行了登記,就會出現質押權和抵押權并存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押權與抵押權并存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抵押權優先于質權。雖然質權與抵押權同屬于擔保物權,按照物權法的理念,設立在先的擔保物權應當優先受償,但現實中要打贏質權優先與抵押權的官司并費易事,但這不得不說是《擔保法》與《物權法》設立過程中的一種疏漏。

2.質押車輛被轉讓給第三方
由于車輛質押業務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車輛,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不能對抗第三人,也未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質人將車輛出賣的風險在法律程序上來看,操作起來不存在任何障礙。實踐中,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這種風險。
3.質押車輛被查封
在車輛質押關系中,對質押權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另一外個比較大的風險是因出質人背負其他債務,而導致該車輛被查封。結果是質權人雖然占有了車輛,但在實現質權時會面臨一定的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