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輛肇事法律責任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事故責任主體
1. 機動車駕駛人: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論機動車是因租賃、借用還是抵押等情形導致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首先由機動車使用人,即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2. 管理人:
如果機動車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例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或者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等情形,他們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保險責任
1. 強制保險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 商業保險責任:
若強制保險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抵押車輛肇事法律責任的劃分主要依據事故責任主體、保險責任。在具體案件中,需結合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