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征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也就是說車輛行駛證上雖然是你的名字,但是要根據出資人是誰來判定,誰買的這個車,出資人就是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4條和第225條的規定:動產以交付為準,交付即發生物權變動。這意味著如果你支付了購車款并接收了車輛,即便行駛證上不是你的名字,你依然是是受法律保護的,擁有合法的車輛使用權。
舉個例子:張三通過合法渠道購買一輛抵押車,已付款并取得車輛實物和手續合同,雖然行駛證上名字仍是李四,但只要車輛來源正規手續齊全,張三就是這輛車的合法使用人。理性看待行駛證,僅作為上路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