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壞”指的是非因交通操作失誤,而是有意識的惡意撞擊,如報復性碰撞、為騙保制造事故、故意制造損害。
普通交通事故非故意/過失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責可以依法索賠可走交強險+商業險。而故意撞壞主觀惡意主體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保險公司拒賠。
故意撞壞責任認定標準依據
交警部門在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需根據以下因素判斷是否為故意行為:
1、 交通管理執法機關判斷依據
是否存在明顯的沖撞意圖(不踩剎車、連續加速等)
當事人是否有前置矛盾或糾紛
是否有證人證言或對話記錄可佐證
車輛損傷部位是否反常(例如蓄意撞擊發動機位)
2、民事責任歸屬認定
若被判定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應由施害方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包括:
車輛維修費用
停駛損失(誤工、租車)
精神損害賠償(如造成心理傷害)
3、刑事責任可能追究
若損失數額較大,或對人身造成傷害,甚至可能構成:
故意毀壞財物罪
危險駕駛罪
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嚴重情節的,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