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轉讓是否有效?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尤其是對于很多想要購買抵押車的用戶來說,非常重要。因此為了能夠更好的讓大家明白,下面以實例說明。
甲公司需要購車,但是沒有足夠的資金,于是向乙公司貸款買車,并且是以這輛車作為抵押物。并且在車管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來甲公司在沒有向乙公司還款的情況下,私自將車賣給了丙公司,并且雙方沒有辦理正規的過戶手續。
以上是實例,這種方式是否合法呢?
根據合同法來說,甲公司與丙公司辦理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原則上應以交付為標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因此被告的交付行為并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綜上,上面的情況是不合法的,丙公司并不能獲得汽車的所有權,只享有債權。
若是丙公司需要購買甲公司的汽車,應該由甲公司還清所有的貸款之后,再與其簽訂相關的購買合同以及協議。否則乙公司是有權利將汽車拍賣或是出售的,從而彌補自身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