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由于手頭資金緊張,將自己的車子漢蘭達抵押給了典當行,向典當行借了一筆費用,典當行與高某簽了抵押合同、留取了高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車輛的行駛證。過了很久,由于高某長期沒有還款,典當行為了回籠資金根據抵押協議將漢拉達轉讓給了第三人徐某。
徐某合法得到了該車輛的使用權,將該車輛開回到甘肅當地使用。在使用期間,高某的朋友想跟高某借取車輛使用,高某說該車輛已經抵押出去,這時候他的朋友給高某想了一個辦法,抵押的時候只是給典當行一把鑰匙,我們手里還有一把鑰匙,指引高某把抵押出去的車輛開回來,這本來就是自己的車子,開回來也沒有錯。
沒過多久,高某通過D位找到了自己的車子,高某將自己的車輛開了回來,高某由于盜竊他人物品被判3年,罰款8W元,將該車輛歸還徐某。等待結果出來了高某還沒有弄清自己到底犯了什么錯。
首先抵押車是高某的名字不假,但是由于高某欠款,已經產生了抵押標記,所以該車輛的所有權已經不歸高某所有,高某只是有該車輛的使用權,而高某再次將自己的合法使用權進行轉讓與第三人,所以該車輛不歸高某使用。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公司財物的行為。市面上的抵押車都被誰買走了
高某為什么會成為盜竊罪呢?就是因為高某侵害了徐某的財物,徐某是合法占有和使用該車輛的,而高某進行侵害了別人的財物。所以大家知道為什么自己的正規抵押車拿去抵押了,現在拿回來是犯法行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