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轉讓是不是有用?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疑問,尤其是關于許多想要采購抵押車的用戶來說,非常重要。抵押車辦理債權轉讓后是否生效?
一、實踐事例
甲公司需求購車,可是沒有滿足的資金,所以向乙公司借款買車,而且是以這輛車作為典當物。而且在車管所處理了典當登記手續,后來甲公司在沒有向乙公司還款的狀況下,私自將車賣給了丙公司,而且兩邊沒有處理規范的過戶手續。以上是實例,這種方法是不是合法呢?
二、剖析
依據合同法來說,甲公司與丙公司處理的轎車買賣合同有用。可是依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品權的建立和轉讓,自交給時發作效能,但法令還有規則的在外”的規則,動產一切權的移轉原則上應以交給為標準,可是法令還有規則的在外。由于《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則了典當人未經典當權人贊同,不得轉讓典當產業,因而被告的交給行動并不產生物權變化的效能。
綜上,是合法的,丙公司并不能取得轎車的一切權,只享有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