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朋友因急需資金,將自己的車輛抵押出去,并完成了交付流程。然而在某日,他在未告知對方、也未獲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車輛開走。對方發現后選擇報警,最終這位原車主被警方帶走調查。令他不解的是,車明明是自己的,為什么還涉嫌違法?
在法律層面,抵押意味著債務人將其動產如汽車作為債務擔保物,向債權人提供保障。一旦車輛交付給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即獲得該車的“合法占有權”。此時雖然車輛沒有過戶,但其占有權、使用權由抵押權人依法掌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將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原車主在車輛已經交付抵押、對方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擅自將車開走,已經構成非F侵占行為,可以被認定為dao竊。
多數法院在類似案件中,都會優先認定抵押權人對車輛的合法占有權。如果原車主私自取走車輛,不但會破壞抵押合同的履行,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因此,原車主不能以“車輛登記在我名下”作為開脫理由。
抵押車雖為動產,但在抵押交付后,其占有權已經依法轉移。原車主若在未獲允許的情況下將車“偷回”,屬于違F行為,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