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羅女士將車輛進行抵押后,抵押到期,債主將車輛出售給他人,羅女士起訴買主返還車輛被駁回。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羅女士說,她半年前買了一輛奔馳E,然后企業資金遇到問題,所以將車輛抵押給典當行,并與典當行簽訂了抵押車合同、留有原車主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但是,抵押車到期的時候羅女士沒有按時進行還款,所以典當行就將羅女士的車轉讓給了廣東的買主,但是羅女士說車輛沒有過戶,因此車輛不應該歸買主所有,于是起訴買主,請求將車輛歸還。
但是法院一審二審認為,羅女士要求返還車輛沒有法律依據,被駁回。
法院認為,汽車作為動產,交付即生效,羅女士將車輛作為抵押物進行借款,已經將車輛的使用權轉讓給了典當行,并且也取得了借款,動產交易中的權利已經發生了轉移,一旦動產交付并形成有效交易,即使沒過戶,法律也會認定物權已經發生轉移。羅女士在沒有遵守約定的情況下,無理由回來要車,所以不能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羅女士請求返還車輛無法律依據,想要讓買主返還車輛,需要羅女士把買主購買車款的費用及其他保養等等費用與買主進行協商,協商好把車輛費用給到買主,買主同意后才可以返還。
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觀點
所以抵押車交易的是債權,也就是使用權,只要手續齊全,那么就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即使是原車主也無理由要回車輛,想要要回車輛只能進行贖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