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最直白的解釋就是因為需要資金把自己名下的車押給了典當行換取資金周轉、后又因沒有資金還上這部分貸款而選擇跑路(跑了),最后人家典當行為了回籠資金就把這個車子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出售,故而才形成的抵押車!這里重點說一下(車主這時候就失去了車的使用權及處置權)法制社會不用擔心他來搞破壞!
插播幾天法律知識:我國現行的法律(物權法)有明文規定,抵押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就是說物權大于債權,且(擔保法)中也有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民法典)中新規定406條第一款即將實施“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就是說抵押原則上可以不經過債權人同意而直接轉讓!不管是新法還是現行法都明確指出抵押車可以正常、可靠地在市場上流通,而對于買到手后是不受抵押關系約束的!受法律保護的途徑得到的車,而且是花了錢的,債權人就是你!要怎么做不要我啰嗦吧!下課了!告辭!